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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柳村民    举报时间:2012-4-26 15:17:19    
 

IP:111.123.233.*
 
尊敬的局长大人
    我是榕江县宰麻乡归柳村村民,去年十一月份向贵局举报我村原支书杨秀章违章建房一事(我村系榕江县栽麻乡归柳村,原村支书杨秀章(2010年卸任 )在任职期间在归柳村下寨小溪(宽6米)上面一小桥旁搭拱建房,拱型与桥拱一致,房子基面与桥面同一平面。这样:一、影响村容村貌,二、涨洪水被堵塞对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存在安全隐患,三、小溪小河都属于国有土地并非属建设用地任何人都不能占为己有。请问原村支书杨秀章这样建房合法吗?)到现在快有半年的时间了,今年一月份乡里面有人来调查过到现在也没有什么结果,现在有些村民陆续在小溪上面打水泥柱建房。请局长大人为我们做主,督促榕江县国土局到我村阻止在小溪上面一切违法建房行为。敬谢!

 低调的aa    举报时间:2012-4-11 9:40:42    781386678@qq.com
 

IP:218.201.194.*
 
尊敬的州国土局领导:
   您好!
   我是贵州省台江县革一乡的后哨村民,由于当地政府在革一乡大农场那里开发一个工业园区,把当地的村民是山林给挖了,当地政府到现在也没有提出要给我们农民补偿什么的!请问他们那样做合法吗?我们农民该怎么办呢?

 无奈的人    举报时间:2011-12-17 14:37:40    wudelong0396@126.com
 

IP:220.172.69.*
 
关于天柱县圭勺重晶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开采重晶石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州国土局领导:
   您好!
   我是贵州省天柱县邦洞镇鱼塘村上圭勺组村民,我向上级领导汇报反映天柱县国土、林业部门执法不力、监管不严,致使天柱县圭勺重晶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圭勺公司”)长期侵犯我的林权等合法权益的违法情况:
    圭勺公司成立于1996年,于当年圭勺公司在我林区取得采矿许可证,并于2001年起开始在我林区进行重晶石开采。根据我国土地、林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开矿公司开采之前必需与被占用地者签订补偿协议并履行补偿协议后,方能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进行实际开采。但是圭勺公司在未与我签订任何补偿协议也没有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自2001年以来就在我的林地上开设洞口、修筑建筑物开采重晶石,造成我林地水土流失,山林损坏十分严重,林地植被大量破坏,严重的影响到我对林地的使用。为此,我曾多次找到圭勺公司负责人及天柱县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要求妥善处理此事,均未得到处理。
迫不得已,我只得寻求法律、新闻途径向圭勺公司主张我的法律权利。在与相关法律、新闻人士的交流过程中,我才了解到,原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开矿企业占用他人土地、林地开矿有明确的规定,即开矿企业必须取得用地许可证(临时用地许可证)后,方能在被占用土地、林地开采矿石,否则即属违法采矿。而办理用地许可证(临时用地许可证)又必需先与土地、林地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补偿后,才能凭此定期向国土、林业部门申请(临时)土地、林地使用证,所属土地、林业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后,才能向开矿企业颁发(临时)用地许可证。而圭勺公司十多年来根本就未办理过任何用地手续,也未与我签订过任何形式的补偿协议,进行过任何合理的补偿。这就说明,圭勺公司十多年来在我林地采矿都是非法的。
作为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天柱县国土局应当严格履行部门职责,依法行政,杜绝任何违法使用土地、林地的行为发生,而不是对圭勺公司违法占用我林地采矿的行为漠视甚至是纵容包庇。所以,我作为一名普通百姓,只能对圭勺公司违法采矿行为向上级领导反映此情况,请求上级部门领导及时、有效查处圭勺公司的违法行为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天柱县邦洞镇鱼塘村上圭勺组村民:龙祖贤    
                                      2011年12月17日
联系电话:15085672678




站长回复:龙祖贤网民:您好!
    您在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给我的《关于天柱县圭勺重晶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开发重晶石的情况反映》收到后,我安排专人进行调查,现答复如下:
    天柱县圭勺重晶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成立(法人代表杨宗岱)。当时,该公司根据上级的相关规定,到工商、地矿、安监、质检等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便在天柱县邦洞镇鱼塘村圭勺组从事重晶石开采。2000年3月,该公司经全体股东协商,将法人变更登记为潘万堂。当时,该公司共有采矿点8个,其中编号为16号坑口设在您的责任山上(该坑口系您向天柱县圭勺重晶石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开采,现已停止开采)。2001年6月5日,天柱县圭勺重晶石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杨世凤与您签订了《关于在鱼塘村圭勺上组下凸张老坡脚开采重晶石的协议》,并于2002年3月在此新增设一个坑口(即天柱县圭勺公司底部一号洞)。由于该洞向您的责任山坡脚内开采重晶石,2004年3月,该公司委托股东杨丕伦按2001年6月5日杨世凤与您签订的《关于在鱼塘村圭勺上组下凸张老坡脚开采重晶石的协议》补偿您,已将补偿款600元给您妻子杨冬花。该补偿款协议的有效力已经天柱县人民法院(2010)天民初字第858号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黔东民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2005年11月,天柱县圭勺重晶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协商决定,将公司法人变更登记为陈和生。根据省州文件精神,2008年1月天柱县圭勺重晶石开发有限公司圭勺重晶石矿与天柱县鸿发公司大田重晶石矿整合为〉《天柱县圭勺重晶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圭勺重晶石矿》。根据资源整合后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共设计二个采区二套生产系统(即:一采区主井为底部一号洞,二采区主井为杨宗益洞)。一采区底部一号洞虽设在您的责任山脚并向您的责任山内掘进开采重晶石,但在开采过程中未对您的责任山的山体、植被及林木造成任何损害。天柱县圭勺重晶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占用了您的责任山山脚边坡的疏林地坡度为60度、长58米、宽(斜披)13米,斜披面积为754平方米,平面面积为377平方米=0.56亩。2012年1月6日,天柱县人民法院(2011)天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并要求天柱县圭勺重晶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您损失1400元。圭勺公司一号洞已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临时用地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资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圭勺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和矿山临时用地许可证,属合法矿山。您反映的情况已经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判决,如您对判决不服,建议您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解决。我的答复不知道您是否满意?

            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局长秦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回复时间:2012-3-19 17:20:16

 老百姓    举报时间:2011-12-13 10:47:14    
 

IP:111.123.225.*
 
    系我贵州省榕江县栽麻乡归柳村一组现任支书吴冰。于2004年村里修通公路后,此人故意占用公路集体土地修建房子,导致公路不够宽,2007年村里多次动员拆迁,此人不但不拆迁,反而占用河道扩宽。而今又于河上私建花桥为己所用。一:影响村容村貌。二:导致公路不够宽,交通堵塞。三:影响河道排洪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导致群众愤愤不满,吴冰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心无国法目无党纪,如何服众,如何带领群众改变家乡?请问:吴冰所做所为是否合法?望国土局局长大人以及相关部门及时派人实际调查,否则后果不堪设想,群众上诉。

 yds    举报时间:2011-12-7 12:05:29    gzjpyds@hotmail.com
 

IP:173.254.192.*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是锦屏县国土资源局一名普通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遵纪守法、兢兢业业、恪守职业规范。但有感于局内一些现象不能熟视无睹,故通过上级部门提供的交流渠道匿名举报个别同志的不规现象。
    锦屏县国土资源局工程师刘发明同志,工作过程不规范。在县内的具体国土相关项目中徇私违纪,不规范地参与具体的项目,又利用自己的身份特征,同时扮演“裁判员”的角色,和所谓的“兄弟”等同伙有诈骗国家资金的嫌疑。
    比如,新化乡、铜鼓镇等土地开发项目,施工单位需要给刘发明同志一定数额的股份,由刘发明同志指派所谓的“兄弟”同伙去做竣工测量,然后再由刘发明做竣工材料,上报州局审核。
    刘发明同志作为锦屏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项目的负责领导之一,滥用职权参与具体项目的施工并从中获利,是以权谋私。在县内甚至有“在锦屏做国土项目谁只要不给刘发明股份做了也是亏的”的说法。
    恳请上级部门监察刘发明同志与新化乡、铜鼓乡等土地开发项目施工队以及州投资公司项目负责人的关系,公正查明他的不法行径,净化锦屏国土资源开发环境,还原我党廉明执政为民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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