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发[2009]42号
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
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局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明确工作流程和要求,及时向申请人提供优质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州国土资源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
第三条
除主动公开、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原则上都纳入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依申请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科(室、中心)负责起草相应的告知书,提供相关答复材料。
局电子政务中心负责申请的审查、登记受理、转办分送、告知书及相关材料的发送,协调做好答复工作。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保密审查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由办理处(室、中心)对拟公开的信息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科(室、中心)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局纪检监察室审查确定。经纪检监察室审查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局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工作的;
(七)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予公开的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局电子政务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用途、提供形式等)、内容描述准确(文件名称和文号、项目名称、审批时间等)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有效申请,给予登记受理。
(二)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三)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电子政务中心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签字、签章等方式确认后登记受理。
第十条 局电子政务中心收到申请,根据申请内容能够当场口头答复的,应当当场给予口头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延期答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具体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 局电子政务大局根据申请内容和局各科(室、中心)职能分工等情况,明确主办科(室、中心,以下简称:主办部门),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转局主办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主办部门自收到局电子政务中心转送的《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的答复类型,选择相应的告知书模板,制作告知书,准备相关材料,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送局电子政务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可全部公开或属已主动公开或不属于我局公开范围的,出具《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格式见附件1),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我局已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对不属我局公开范围的,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部分公开的,出具《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说明理由并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得公开或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出具《黔东南州国土资源要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格式见附件3),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格式见附件4)告知申请人。
属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答复类型的,主办部门应当将告知书和相关材料送局办公室审核,局办公室收到主办部门转送材料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主办部门,主办部门按审核意见修改后转局电子政务中心答复申请人。
涉及对重大或敏感性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报局领导批准后答复申请人。
第十三条 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主办部门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提供。但主办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局电子政务中心自收到主办部门转送的告知书及相关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主办部门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公开的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告知书及相关材料一般为一式二份,发送申请人一份,局电子政务中心存档一份(如相关材料数量较多或为大型图件,可只存档告知书和详细材料清单)。
第十七条 申请人收到告知书和相关材料后,认为未达到申请要求的,可向局电子政务中心进一步说明或提出异议一次。
符合补充答复条件的,局电子政务中心经主办部门或局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由局准备材料及时补充答复。
不符合补充答复条件的,由局电子政务中心告知理由。
第十八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由局电子政务中心向其说明理由,不作重复答复。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收费标准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局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依法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不作出答复的;
(四)篡改、毁改政府信息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执行本规定的过程中,局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办公室会同驻局纪检监察室对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由驻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申请人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告知书样式:
1.《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3.《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4.《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附件1(全部公开或已主动公开或不属我局公开类)
黔东南国土资信告字〔XXXX〕XXXX号
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XXXXXX:
我局已依法受理您(单位)于XXXX年XX月XX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1、以XXXX方式向您(单位)提供XXXXX(申请公开的信息名称)。
2、提供信息详细清单(材料附后):
(或:您(单位)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请登录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qdngtzy.gov.cn/,查阅。)
(或:您(单位)申请的政府信息不是由我局形成产生的,不属于我局公开的范围。您(单位)应当向XXXXXX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特此告知。
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
XXXX年XX月XXXX日
附件2(部分公开类)
黔国土资信告部字〔XXXX〕XX号
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XXXXXX:
我局已依法受理您(单位)于XXXX年XX月XX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您(单位)申请的XXXXXXXXX可以提供。其他政府信息因属于国家秘密(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附件:XXXXXXXXXXXXXXX
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
XXXX年XX月XXXX日
附件3(不予公开类)
黔国土资信告不字〔XXXX〕XX号
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XXXXXX:
我局已依法受理您(单位)于XXXX年XX月XX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您(单位)申请的信息因属于国家秘密,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予公开。
(或:您(单位)申请的信息因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故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
XXXX年XX月XXXX日
附件4(内容不存在类)
黔国土资信告无字〔XXXX〕XXXX号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XXXXXX:
我局已依法受理您(单位)于XXXX年XX月XX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您(单位)申请的关于XXXXXXXX政府信息不存在,无法提供。
特此告知。
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
XXXX年XX月XXXX日